(2017)川192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鸿儒与被告岳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鸿儒,岳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89号原告:赵鸿儒,男,汉族,生于1994年5月16日,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城,四川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小东,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8日,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鸿儒与被告岳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鸿儒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鸿儒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鸿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减半收取1000.00元,由原告赵鸿儒负担。审 判 长 伍 林审 判 员 肖从根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显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