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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柯研、林善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研,林善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研,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林善托,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柯研与被执行人林善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终48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双方当事人同意该案借款按5万元支付,由林善托于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每月10日前支付给柯研1万元;二、如林善托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柯研有权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应向柯研支付违约金2000元;三、一审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林善托负担;二审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林善托负担。上述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12000元未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1月26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善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林善托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善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12000元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