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申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梁燕红、娄作荣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燕红,娄作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申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燕红,女,汉族,1981年9月1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娄作荣,男,汉族,1978年3月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再审申请人梁燕红因与被申请人娄作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黔03民终3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燕红申请再审称:我向娄作荣支付了12万元,其中银行转账8万元,现金支付4万元,有娄作荣出具的《收款说明》为证。娄作荣没有帮我办成用地手续,也没有向有关部门缴纳任何费用,应当将12万元返还给我。二审判决认定举证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梁燕红主张共计支付12万元给娄作荣,除8万元有转账凭证外,另外4万元已支付的举证责任在梁燕红。原一、二审过程中,梁燕红对于该4万元的支付情况前后三次陈述均不一致,且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判决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并无不当。梁燕红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燕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永群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代理审判员 吴梦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