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廷魁与李传林、谢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廷魁,李传林,谢先杰,张荣亮,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980号原告张廷魁,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委托代理人付秀婷,临邑邢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建平,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临邑县城区。被告李传林,男,汉族,19780年2月2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谢先杰,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临邑县。被告张荣亮,男,汉族,1975年4月10号出生,住临邑县。被告李英,女,汉族,成年,住临邑县,系张荣亮之妻。原告张廷魁与被告李传林、谢先杰、张荣亮、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传林、谢先杰、张荣亮、李英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