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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陕西通运专用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通运专用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财保10号申请人:陕西通运专用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良,任董事长。被申请人: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延军,任执行董事。现申请人陕西通运专用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因土地买卖产生纠纷,申请人陕西通运专用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9776500元资金或对其价值相等的不动产园区综合楼予以查封。陕西通运专用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宝鸡高新汽车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9776500元资金予以冻结,或对其价值相等的不动产园区综合楼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景东平审判员  盛 媛审判员  辛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海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