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田、杜玉娥等与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田,杜玉娥,董静华,张文晋,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634号原告:张田,男,1939年9月28日生,满族,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原告:杜玉娥,女,1955年6月10日生,满族,住址同上。原告:董静华,女,1980年8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文晋,男,满族,2001年9月15日,住址同上,身份证码130324200109155413。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游志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曹家口**排*号。法定代表人:李才振,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田、杜玉娥、董静华、张文晋与被告唐山市北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田、杜玉娥、董静华、张文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张学山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张学山经被告瓦工王友民介绍于2015年3月20日到被告位于唐山市建设路世界中心建筑工地上班,并接受了被告进行的三级安全教育,签署了三级安全教育协议书。上班后,白天在工地上班,晚上即住在新世界中心建筑工了三楼的东南角(被告未提供正式的宿舍)。被告也未建有正规食堂,工人吃饭由自己到工地周围的地摊吃饭。张学山自2015年3月20日起一直在被告处上班,2015年4月25日晚20点15分左右,在外出吃饭回工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张学山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两者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多次传唤被告参加诉讼活动,但始终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并进行合法送达,应认定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田、杜玉娥、董静华、张文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峰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魏成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昕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