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4726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与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4726号原告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特发信息港一期B栋16层1601-1614单元。法定代表人田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飞、倪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震桃公路188号(永旺梦乐城内)。法定代表人山下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协鑫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泽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