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林正周、李柏平等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林正周,李柏平,单海波,李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阜东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姜爱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正周,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被执行人李柏平,女,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江苏省响水县。被执行人单海波,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李海平,女,1977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正周、李柏平、单海波、李海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75298.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被执行人林正周、李柏平下落无法查找,其所有的苏J×××××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因未能扣押到位而无法处置;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海平银行存款5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栩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