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孟祥静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静,百合假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890号申请执行人孟祥静,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执行人百合假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3号6层43(06)01室。法定代表人郭晓棽。孟祥静与百合假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30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7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百合假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百合假期(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6]第304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郭海宁审判员 汪 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