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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与张少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张少波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443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951158719F。主要负责人:徐一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少波,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张少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少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险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21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8日,张莉驾驶苏E×××××小型轿车与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张莉与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苏E×××××在原告处投保商业险,因本起事故造成车辆损失43500元及施救费300元,原告已赔偿保险金43800元,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此提起诉讼。被告张少波未到庭答辩。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证据:1、保险单;2、事故认定书;3、驾驶证、行驶证信息;4、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维修费发票、施救作业单、施救费发票;5、索赔申请、情况说明、赔偿保险金凭证;6、保险理赔授权书。被告未到庭,原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张莉驾驶苏E×××××小型轿车与被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苏E×××××小型轿车又撞击花坛,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被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张莉、张少波负该起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苏E×××××轿车行驶证车主张莉,事故发生时,投保有原告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为保险车辆定损43500元,实际维修金额43200元,事故并产生施救费用600元。后张莉向原告要求赔偿保险金,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实际赔偿保险金43800元,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因事故双方系同等责任,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失的50%即诉请金额219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张莉之间系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原告向张莉赔偿保险金43800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原告主体适格。事故造成苏E×××××车辆维修费损失43200元、施救费600元,事实清楚。事故中被告方为非机动车且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少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损失175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38元,由原告负担207元,被告负担8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洪 巍人民陪审员 胡 菊人民陪审员 毛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