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振宏因与被上诉人伊行宝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振宏,伊行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宏,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伊行宝,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平陆县。上诉人刘振宏因与被上诉人伊行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9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振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振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0元,由上诉人刘振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东革审判员 高军武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