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永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俊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永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俊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383号原告:四川省永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兴和东街永明丽景。法定代表人:张宁。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光文,四川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俊芳,女,汉族。原告四川省永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俊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永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永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永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蒲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