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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李太亭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太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21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太亭,男,1966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桓台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7日被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9月29日因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2年12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7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0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5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太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慧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太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太亭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美日牌小型轿车,在桓台县马桥镇祁家村委处行驶时,撞到村委东侧台阶,致使车辆及花坛内苗木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李太亭被查获时抽取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9.4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太亭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太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太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李太亭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太亭有多次行政处罚劣迹及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太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太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款三千元(罚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军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