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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7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善隐、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善隐,王春生,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善隐,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生,男,193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吴善隐因与被上诉人王春生、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9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善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