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2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志权与赵忠峰、白兆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权,白兆黎,赵忠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2民初1032号原告:王志权,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原告妻子),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原告:白兆黎,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溪湖区。被告:赵忠峰,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静,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志权诉被告赵忠峰、白兆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2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 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士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