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岳云与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云,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岳云,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云与被执行人长春猛固门业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138629.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九劳仲裁字(2016)第02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