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5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宏联纸业有限公司与王美彬、林佩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宏联纸业有限公司,王美彬,林佩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5民初761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宏联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海后村洲仔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779982908M。法定代表人:林玉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美彬,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被告:林佩珠,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宏联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美彬、被告林佩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被告王美彬、被告林佩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美彬、被告林佩珠共同偿还瓦楞纸板款402824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的逾期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请求的计算期限为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王美彬向原告购买瓦楞纸板,截至2017年1月21日止,结欠原告402824元。此有被告王美彬于2017年1月22日签名确认的《欠款凭证》为据,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没有付还。被告王美彬与被告林佩珠于2005年3月17日在汕头市澄海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美彬的货款产生于被告王美彬与被告林佩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鉴于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准原告之诉讼请求。被告王美彬承认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被告林佩珠承认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王美彬、被告林佩珠承认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是一宗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王美彬结欠原告货款40282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王美彬偿还货款402824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请求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王美彬与原告之间的货款发生于被告王美彬与被告林佩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两被告无证据表明该债务系被告王美彬的个人债务且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情形,故应依法认定该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林佩珠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美彬、被告林佩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宏联纸业有限公司货款402824元及该款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被告王美彬、被告林佩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修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