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与杨立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杨立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242号原告: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千峰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莹基,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玲,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丽,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威,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与被告杨立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立威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749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负担。审 判 长 王彩君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人民陪审员 银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