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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王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王怡,吕开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4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居委会新桂路明日广场2座505、506、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78884428R。负责人:王会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怡,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山西省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碧霞,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开成,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怡、吕开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7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王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吕开成、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赔偿王怡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26838.1元;2.案件诉讼费由吕开成、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承担。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12月4日14时30分许,吕开成驾驶粤X×××××号牌客车在顺德区××街道××路回力鞋店对开路段与王怡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怡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开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怡承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王怡被送往顺德容桂新容奇医院门诊(急诊)并住院治疗至2016年3月8日(共95天)。该院诊断王怡: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血肿、左膝部手术伤口感染、左膝关节粘连、左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及髌韧带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医嘱建议为:转上级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康复治疗改善左膝关节屈伸活动度;出院后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补钙促进骨折愈合,继续加强左膝关节屈伸功能康复训练、购买CPM机花费约3800元进行康复训练。2016年3月9日,王怡转入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3月14日(共住院5天)。该院诊断:左髌骨骨折术后、左侧前叉韧带损伤、左侧后交叉韧带损伤。该院医嘱建议:继续股四头肌功能锻炼等康复训练。2016年3月14日,王怡转入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5月27日(共住院74天)。该院诊断:左髌骨骨折骨性愈合,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修补术后、左膝关节僵硬。该院医嘱建议:继续行适度左膝关节功能锻炼,避免剧烈运动,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随诊。2016年6月6日,王怡入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6月23日出院(共住院17天)。2016年6月29日,王怡再次入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7月28日(共住院29天)。截至2016年7月28日,王怡门诊和住院治疗医疗费共计109693.57元。其中吕开成垫付了10000元,余款均为王怡支付。王怡在新容奇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聘请护工进行护理并支付护理费10362元。王怡购买下肢关节康复器支付3800元。2016年9月5日,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恒泰鉴定所)鉴定王怡因交通事故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等遗留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为九级伤残。王怡支付鉴定费1800元。2015年12月8日,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核定王怡所驾驶电动车的损失为105元。王怡支付评估费100元和拖车费80元。事故发生前,王怡在佛山市顺德容桂振华幼儿园工作,事故发生前三月的平均工资为3375.57元。王怡的被扶养人有女儿杨佳菥(2014年10月21日出生),被扶养年限为17年。王怡事故发生时已在顺德居住一年以上。另查明,吕开成是粤X×××××号牌客车的登记所有人,该车在安盛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涉案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内。事故造成王怡的各项损失合共389306.37元(详见原审判决附表)。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案涉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对王怡的伤残等级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该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法院不予准许。王怡损失中的医疗费109693.57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0元,共计133693.57元,由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王怡损失中的护理费19112元、残疾赔偿金182673.07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0942.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辅助器具费3800元,共计255327.8元,由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残疾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剩余部分为145327.8元。王怡损失中财产损失285元,由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故交强险限额内共计应赔偿120285元。未获交强险赔偿的部分共计269021.37元(389306.37元-120285元),因涉案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吕开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怡上述269021.37元损失中的80%份额即为215217.1元,由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款中赔偿。吕开成垫付的10000元,为方便执行、减少诉累,法院在商业险赔偿款中扣减。扣减后,商业险赔偿款为205217.1元。吕开成垫付的10000元,由其向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依交强险赔偿120285元给王怡;二、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依商业险赔偿205217.1元给王怡;三、驳回王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1.29元,由王怡负担25.29元,由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负担3076元。上诉人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准许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并根据重鉴结果核计涉案损失或直接改判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91336.5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对其他项目金额无异议);2.由王怡、吕开成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一审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既未准许重鉴申请,又未传唤鉴定人员到庭作证,故涉案鉴定结论依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王怡主张的相应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二、王怡的涉案伤情未达九级伤残等级。1.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于2016年5月27日的出院记录记载:“自诉左膝关节无明显肿痛及压痛,左膝关节活动度较之前明显改善,主动屈曲75°,被动屈曲85°,伸直约0°”该院同年7月27日的住院记录记载:“左膝关节活动度较之前改善,主动屈曲约110°,被动屈曲约120°,伸直基本正常”。膝关节正常活动度为0°—130°,膝关节权重指数仅为0.28,结合王怡的关节活动度可计算出11.8%[(130°﹣75°)÷130°×0.28],即王怡的伤情仅为十级伤残。2.退一步讲,九级伤残的关节活动度必须达到25%以上,但因膝关节的权重指数仅为0.28,故可推导出只有膝关节近乎完全丧失活动度时才可达到九级伤残。根据医疗资料内容,王怡患肢膝关节活动基本正常,故不可能达到功能丧失25%以上。综上,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申请对王怡的伤情重新鉴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安盛天平保险公司非事故侵权人,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其不应承担诉讼费。被上诉人王怡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安盛天平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应予驳回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理由如下:一、王怡委托的鉴定机构合法成立并具备鉴定资格,相关鉴定人员具有执业许可证书,鉴定过程合法,结论合理。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依据不足,应当予以驳回。二、王怡因涉案事故身体严重受伤,经多家医院治疗并住院221天,伤情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及髌韧带损伤、左膝关节血肿、左膝关节粘连、左膝关节僵硬。治疗期间进行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髌骨环及克氏针张力钢丝带内固定术、髌韧带及内副带探查修补术、内固定取出术等一系列手术治疗。鉴定机构严格按照鉴定程序,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九级伤残的合理结论,应作为定案依据。安盛天平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三、王怡在涉案事故中遭受的损伤严重,身体、生活及工作影响巨大,康复过程痛苦而漫长,曾经拥有的正常健XX活被突如其来的事故彻底破坏,原审法院酌定16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情合理。被上诉人吕开成未作答辩。各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二审诉争的焦点是涉案司法鉴定是否客观公正及原审判决认定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妥当。经查,恒泰鉴定所根据王怡的委托对其涉案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本院认为,恒泰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该机构在参阅王怡涉案医疗文证资料基础上对其进行临床体查,并依据相关标准作出鉴定结论。再结合王怡因涉案事故所致的具体伤情,可确认鉴定程序合规,鉴定依据充分,最终结论合理。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推翻,原审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安盛天平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王怡因涉案事故导致九级伤残,原审法院参照相关法定标准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为合理妥当,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上诉主张重新核算上述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诉讼费的负担,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合理适当,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承担诉讼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安盛天平保险公司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283.41元,由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学彬审判员  蔡成中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婉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