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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与李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李东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8844号原告: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智峰,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阳,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佛山市酷陶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东阳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汪占毛审 判 员  赖坚凡人民陪审员  卢伟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冰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