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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辉、德阳市旌辉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辉,德阳市旌辉运业有限公司,王述友,魏国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8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辉,男,生于1980年1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平,德阳市旌阳区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阳市旌辉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南街130号。法定代表人:谢洪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平,德阳市旌阳区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述友,男,生于1973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国芳,女,生于1971年7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198号。负责人:谭榜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刘辉、德阳市旌辉运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述友、魏国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终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辉、德阳市旌辉运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睿先审判员  李光辉审判员  唐光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 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