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3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孔令美、王书珍等与赵彬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美,王书珍,张盼盼,张贝贝,张家杰,赵彬彬,耿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民初1380号原告:孔令美,男,194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系孔朝霞父亲。原告:王书珍,女,194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系张兵印母亲。原告:张盼盼,女,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系孔朝霞、张兵印长女。原告:张贝贝,女,199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系孔朝霞、张兵印次女。原告:张家杰,男,200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系孔朝霞、张兵印儿子。代理人:刘建强、申少斌,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被告:赵彬彬,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耿丽娜,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原告孔令美、王书珍、张盼盼、张贝贝、张家杰诉被告赵彬彬、耿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孔令美、王书珍、张盼盼、张贝贝、张家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美、王书珍、张盼盼、张贝贝、张家杰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美、王书珍、张盼盼、张贝贝、张家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孔令美、王书珍、张盼盼、张贝贝、张家杰负担。审判员  王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