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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第30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林与康鸿、合肥军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康鸿,合肥军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第3001-2号原告:张林,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鸿,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皖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号挂车)驾驶员,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合肥军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肥东县西山驿镇合浦路。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B座东楼19层。负责人:吕向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与被告康鸿、合肥军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林负担。审判员  王慧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