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2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孙利旭、郑雁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孙利旭,郑雁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5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与潮州大道交叉口。代表人:林铭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芸,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利旭,男,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郑雁贤,男,汉族,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孙利旭、郑雁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计136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谢泽芬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人民陪审员 蔡湘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佳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