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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泽亮、张考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亮,张考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3302号申请执行人:王泽亮,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张考雷,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民初10796号申请执行人王泽亮与被执行人张考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民初10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衍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