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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9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磊、刘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刘健,刘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9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磊,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执行人刘健,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刘红艳,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75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健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沁园春公寓14幢1单元401室,建筑面积151.3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健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沁园春公寓14幢1单元401室,建筑面积151.3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浙恒估(2017)鉴字第1705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