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2执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闫长生与焦荆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长生,焦荆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长生,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焦荆州,男,1975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2016)豫040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焦荆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焦荆州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