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闫长生与焦荆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长生,焦荆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长生,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焦荆州,男,1975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2016)豫040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焦荆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焦荆州的部分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扣押清单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