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尚根富与戚桂侠、毕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根富,戚桂侠,毕元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519号原告:尚根富,男,1954年10月2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戚桂侠,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毕元杰,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尚根富与被告戚桂侠、毕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2017年7月17日,原告尚根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根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根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根富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