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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尚根富与戚桂侠、毕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根富,戚桂侠,毕元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519号原告:尚根富,男,1954年10月2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戚桂侠,女,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毕元杰,男,成年,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尚根富与被告戚桂侠、毕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2017年7月17日,原告尚根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根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根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根富负担。审判员  张乃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