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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西亿盈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洋浦宇盛船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亿盈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洋浦宇盛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839号原告:广西亿盈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东兴市江平镇巫头村三组49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刘佳,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源华,广西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洋浦宇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普瑞豪苑10栋1单元202房。法定代表人:冼遴,经理。原告广西亿盈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洋浦宇盛船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广西亿盈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亿盈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亿盈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91元,由原告广西亿盈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畹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莫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