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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6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蔡江红与林树怀、徐宗平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6760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对原告蔡江红与被告林树怀、徐宗平、刘洋、林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1311民初676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十三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补正为“被告徐宗平、刘洋、林晋芳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 判 长  李海港审 判 员  孙长磊代理审判员  王守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