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2945江苏国信淮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阳成化工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国信淮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淮安市阳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945号原告:江苏国信淮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山阳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唐维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松,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阳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化工集中区纬一路南侧经十二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力事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国信淮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阳成化工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国信淮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信淮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国信淮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8元(原告已预交3128元),减半收取1564元,由原告江苏国信淮安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