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肖选华与贺桂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选华,贺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90号申请执行人肖选华,女,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红星副食品城**栋501,联系方式1372381****。被执行人贺桂林,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东源农贸市场6栋8号3楼肖选华申请贺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127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选华于2017-1-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127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鹏飞审 判 员 幸良义审 判 员 邓福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