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淑珍与亢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珍,亢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珍,女,195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亢建英,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珍与被执行人亢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亢建英名下有位于临汾市尧都区水门街三十亩地1号楼3单元29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亢建英名下位于临汾市尧都区水门街三十亩地1号楼3单元29号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一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