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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君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沃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君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海沃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3240号原告:上海君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显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魁,男。被告:上海沃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王敬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士坤,男。原告上海君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君衡公司”)诉被告上海沃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沃路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同年7月17日,原告君衡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君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0元,由原告上海君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秦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