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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童齐与被执行人海南田园世纪休闲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齐,海南田园世纪休闲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童齐,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陆竹筠,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田园世纪休闲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博鳌镇,现地址不明。 法定代表人:陈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16)琼9002执71号】申请执行人童齐与被执行人海南田园世纪休闲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琼海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童齐合同款106827元、利息19145.92元、违约金(从2013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及���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15年12月31日起按未还合同款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欠本院案件受理费1788元、执行费1502元。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田园世纪休闲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地址不明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