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梁方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方平,西华县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59-5号申请人执行人:梁方平,男,195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亿嘉时代广场5栋1单元。被执行人西华县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梁方平申请执行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周执字第59-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地世纪城1号楼、2号楼商铺56间(一至二层)及新地阳光城第19号楼楼下车库两处房产。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4)周执字第59-4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续封。2017年6月5日案外人葛甬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立案审查,本院于2017年7月2日作出(2017)豫16执异75号执行裁定,认为:本案争议房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葛甬与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且争议房屋的买卖行为得到了西华县解决新地世纪城销售房屋遗留问题工作组的证明认可。故案外人葛甬的执行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随裁定中止对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地世纪城2号楼1-11号商铺的执行。申请人梁方平收到(2017)豫16执异75号执行裁定后,于2017年7月13日书面申请同意解除新地世纪城2号楼1-11间商铺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西华县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新地世纪城2号楼第1-11号商铺(一至二层)(1、2、3、4、5、6、7、8、9、10、11号)共十一间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中审判员 汤 波审判员 李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