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大托支行诉刘正桥陈灿罗林王专罗敏周希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大托支行,刘正桥,陈灿,罗林,王专,罗敏,周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00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大托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号。负责人:邓镜波,行长。被执行人刘正桥,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陈灿,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罗林,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王专,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罗敏,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周希良,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0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张 红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