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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终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建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409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军,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04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2月7日释放。2017年2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后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军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作出(2017)津0116刑初2037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张建军向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350元,向被害人胡某退赔人民币300元,向被害人尚某退赔人民币350元,向被害人汪某退赔人民币700元。被告人张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建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张建军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建军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刑初203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冰代理审判员  梁云代理审判员  宋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