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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勇军、刘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勇军,刘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勇军,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燕,女,1976年3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勇军、刘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做出的(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顾勇军、刘小燕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或下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元审判员 田茂& # xB;审判员 吕   元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