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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国宽、张良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宽,张良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黄国宽,男,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被执行人张良儿,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4500元、案件受理费81.5元、执行费11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良儿在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产城支行新村分理处(账号:62×××93)的存款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蔡凌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