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40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运聪与苏义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运聪,苏义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082号之一原告:肖运聪,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苏义佩,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火车站大道莲都锦园2幢1单元203室。负责人:梅山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登富,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肖运聪与被告苏义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肖运聪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运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运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运聪负担。审 判 长 林安民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人民陪审员 毛海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翔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