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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太仓市浏河镇欣欣卷帘门经营部与XX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浏河镇欣欣卷帘门经营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浏河镇欣欣卷帘门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闸南村,组织机构代码L1155525-8。被执行人XX,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浏河镇欣欣卷帘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XX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浏河镇欣欣卷帘门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XX未按本院(2017)苏0585执615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10811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