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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磊与陈金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陈金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769号原告王磊,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陈金泽,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陈金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对被告陈金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