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建喜、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喜,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喜,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京穗,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宏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4号(开办荔湾区站西路24号4-9层宏基大厦、荔湾区站西路24号1-3层欧陆商业广场鞋业城)。法定代表人:黄绰贤。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开玫,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圣根,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建喜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28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建喜上诉称,其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汇桥中路13号1308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临时使用场地申请书》显示,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4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