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催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联合启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联合启华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民催24号申请人浙江联合启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义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和彪。申请人浙江联合启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10200052/25707583、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金华市明昇包装彩印厂、持票人浙江联合启华针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30日,支付人中国工商银行金华武义支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联合启华针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浙江联合启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志宏审 判 员 王晓猛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泽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