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功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功顺,蒲壮业,蒲建业,戚红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路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功顺,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蒲壮业,男,1975年8月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蒲建业,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现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戚红美,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功顺、蒲建业、蒲壮业、戚红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商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功顺、蒲建业、蒲壮业、戚红美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9)川商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建强审 判 员 王承志审 判 员 翟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