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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杰林与冯会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杰林,冯会棉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337号原告:郑杰林,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皓,男,199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冯会棉,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北省晋州市。本院受理原告郑杰林诉被告冯会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杰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杰林承担。审判员  石大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