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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郭振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郭振西,齐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7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孙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明。被执行人:郭振西。被执行人:齐建勇。本院在执行(2016)鲁1623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郭振西、齐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49194.76元及利息,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