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邢保忠、刘路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保忠,刘路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邢保忠,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被执行人刘路路,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邢保忠与刘路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53191.5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路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