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1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袁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袁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1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马鞍池西路康乐大厦210号,组织机构代码:14521033-2。负责人:李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袁建新,男,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袁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3月15日向本��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764.38元及债务利息,诉讼费559.5元,执行费691.4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袁建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袁建新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望江东路迎潮大厦1603室【所有权证号:454205,建筑面积:167.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8)第1-33371号,使用面积:13.87平方米】房地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4月10日),但该房地产已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设置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350万元,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被执行人袁建新名下牌号为浙C×××××(雅阁牌)机动车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5月9日)并录入布控系统,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袁建新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于2017年5月5日对其采取协控措施,2017年5月5日将被执行人袁建新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随后,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除本案抵押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19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和解方案履行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